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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负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细则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优良;
3.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采取逐年代偿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的评审。评审分校院两级进行,学校成立代偿资助工作评审组,在学院学生工作组初评基础上,确定拟获代偿资助学生名单,并向教育部推荐。推荐获代偿资助学生名额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中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8%。
第七条 资助申请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3.本科或硕士课程成绩单;
4.个人品德评价书。
第八条 资助程序
1.政策宣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学院,在毕业年级深入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2.学生申请。学生向学院学生工作组申请代偿资助,提交《申请表》、就业协议和成绩单。
3.学院初审。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为学生出具《个人品德评价书》。
4.学校评审,确定拟获代偿资助推荐名单。
5.公示推荐名单。
6.上报推荐名单。5月30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无争议推荐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公布资助名单。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名单后,第一时间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通知受资助学生本人,并向其邮寄《东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获准通知书》,和《东北师范大学与获代偿资助学生就业单位联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8.签订《协议书》。8月20日前,获资助毕业生将其所在就业单位签署后的《协议书》返还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9.实施资助。8月31日前,学校根据就业单位反馈信息和国家规定为学生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连续资助。获资助毕业生要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批通过后,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资助。
第十条 受助学生管理
1.建立东北师范大学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建立、维护与管理。
2.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季度末,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方式与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学生在岗和工作情况。
3.建立毕业生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季度末将获资助毕业生工作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资助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情况除外),视为违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1.毕业生主动提出取消资助申请。
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取消申请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②联系就业单位协助收回已代偿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③协助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
④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后催缴和管理工作。
2.毕业生不主动提出取消资助申请。
毕业生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一律视为严重违约。
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获知上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②联系就业单位协助收回已代偿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③督促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
④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后催缴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